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

阅读:0
听报道

 

 

“公知”这词已然臭了。其实,公共知识分子如果称职,功德无量。公知的本职工作五花八门,律师比较常见。很遗憾,律师与公知需要不同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,好律师常常是坏公知。

举个例子:春秋航空以票价低著称,为了降低成本,机上不送餐,并申明航班延误不赔偿。4月30日,由于天气原因,上海浦东至哈尔滨的9C8511航班延误了4小时,部分乘客要求赔偿,打骂工作人员,阻止其它乘客登机,航班因此又延误了3小时。春秋航空为了息事宁人,只好赔偿。之后,春秋航空将闹事乘客列入“暂无能力服务旅客”名单,也就是俗称的“黑名单”(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6238323501014g8z.html)。

谁如果既要当律师又要当公知,就会非常尴尬。

如果被列入“黑名单”的乘客聘请律师,起诉春秋航空,则代理律师受人之托,当忠人之事。他可以找对乘客最有利的事实、最有利的法条,为了打赢官司,采取一切合法、必要手段。他不需要“理客中”(理性、中立、客观),即使“理客中”也是策略性的,否则就是犯傻装腔。他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是《合同法》第289条:

“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、托运人通常、合理的运输要求。”

手持现行法律,跟人死磕——这就是好律师。我要是不幸吃了官司,一定不会请那些在法庭上慷慨激昂演讲、罔顾现行法律的律师。

可是,律师如果并未代理此案,而是以公知身份发言,又当如何?这个问题就复杂了,让我来示范一下。

 

一、恶法非法

《合同法》第289条就是恶法,侵犯了企业不与某些客户缔约的权利。企业有权利拒绝为某些客户提供服务,无需任何理由。更何况,上“黑名单”的乘客是耍赖的。

正如五星级酒店有权利拒绝接待衣冠不整者、银行有权利拒绝给信用差的客户贷款,春秋航空这样做无可厚非。

恶法需不需要遵守?这和需不需要向地痞交保护费一样,不是道德问题,而是算术问题。如果遵守恶法利大于弊,我就遵守。我之所以遵守恶法,不是因为承认其合理性,而是不想被政府的暴力伤害。如果遵守恶法弊大于利,我就不遵守,而且毫无道德上的负罪感。

春秋航空以身试恶法,勇气可嘉。我不会嘲笑它不懂法,反而更同情它。

需要澄清的是,我说某条法律是恶法,并不是因为我不喜欢它,而是因为它侵犯了人的自然权利。我损坏了别人的财产,赔偿就是天经地义的,不管我喜不喜欢。某些律师是记吃不记打:恶法落到自己头上,知道喊“恶法非法”,落到别人头上,就喊“法律至上”。这样不好,让人笑话。

 

二、契约精神

航空公司如果承诺延迟赔偿,安排五星级酒店,则其票价自然就高。收了高价,却延迟不赔,或安排快捷酒店,乘客可以告它违约。春秋航空有言在先,延迟不赔,则其票价自然就低。乘客贪便宜,遇到延迟又要赔偿,这叫耍赖。

我见过这样卖西瓜的:摊主保证,打开后熟透,没熟透继续挑,1元一斤;顾客随便挑,摊主不保证熟透,8角一斤。顾客如果贪便宜,采用后一种挑法,挑到没熟透的,只能自认倒霉,不能要求退钱。

只要没有强迫、没有欺骗,政府就不应该干涉,交易双方最清楚自己想要什么。比如,《劳动法》也是恶法,它里面有许多“看起来很美”的条款,但是并没有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,反而造成了失业、腐败。这个问题很复杂,暂不展开。

 

三、错上加错

有的律师说,航空公司是垄断经营的,乘客在一条航线上选择余地很小,所以航空公司不能拒绝耍赖乘客。

确实,中国主要的航空公司都是垄断国企,但是春秋航空不是。对一家民营企业来说,拒绝顾客是自断财路,一定有天大的苦衷。而且,春秋航空也说了,只要乘客认错,就可以从“黑名单”下来——太仁义了!

“选择余地很小”不是强制缔约的理由:有的县城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,如果某当事人曾经耍赖,律师事务所有权利拒绝为其服务。当事人不能以“选择余地很小”为由,要求政府强制律师事务所缔约。

行政垄断是错,强制企业缔约是错上加错。如果政府解除管制,企业自由竞争,谁得罪顾客就是自寻死路。国有垄断企业之所以骄横,就是因为行政垄断。建议各位正义感过剩的律师将矛头对准行政垄断,垄断不去,骄横未已。

 

律师呐,你可长点儿心吧!法律之上,还有天理。

话题:



0

推荐

迢书

迢书

65篇文章 7年前更新

社交金融平台熟信创始人,微博@迢书 。

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