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辉格兄批罗斯巴德,称至少连载30篇,勇气可嘉。头几篇文章,我虽然不完全同意,却还觉得新鲜。最近几篇,每下愈况,连新鲜感都没有了。辉格兄对罗斯巴德的诘难,用的是战无不胜的“又傻又恶假设法”。用一次两次倒也罢了,老用就不厚道了,我得说两句。

罗斯巴德的伦理体系建立在财产之上:无主物归先占者;权利的边界是,不得在物理上侵犯别人的财产(包括身体);通过自愿交换获得财产是正当的;当财产被侵犯时,自卫是正当的。

辉格兄的批评很有意思,有段话原文我没找到,大意如下,如有误读,还望指出:一块地的主人一直默许邻居通过,但是有一天,他偷偷在地里挖了陷阱,装上利刃。邻居不知有变,照常通过,死于非命。确实,如果让罗斯巴德来判决,他会说主人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挖陷阱、装利刃,他人未经允许闯入,死了白死,主人无罪,无须抵命、赔钱。

然后,辉格兄就提刀而立,为之四顾,为之踌躇满志。围观者一片叫好:“这也无罪,罗斯巴德太不靠谱了!”

 

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案子,我也觉得主人太过歹毒,会谴责并号召与之绝交,但是我支持罗斯巴德的判决。辉格兄在构造这个情境时,夹带了不少私货,我必须指出来。我先问几个问题:

一、既然法律规定,未经明确允许,擅入者即使死于主人恶意设置的致命设备,主人也无罪,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傻子中计、硬往别人的土地上闯?

二、主人既然知道别人知道这条法律,不会轻易中计(默许也不太管用),为什么还要这么折腾,万一自己家里的人或牲畜掉进去怎么办?

三、万一真有傻子上当,死于非命,这对主人有什么好处?或许有人会说,主人是恶人,以杀人取乐。好吧,主人能够逃过法律的制裁,但是能逃过谴责、绝交、复仇吗?死者家属知道,无法通过法律渠道杀死主人,没办法,他只好再搭上一条命,和主人同归于尽。主人再恶,不怕报复吗?

我的判断是,即使法律如此规定,发生这种案子的概率也极低,并不会像围观者想象的那样,会有很多人死于非命。

围观者之所以觉得罗斯巴德不靠谱,不是因为觉得这条法律本身不靠谱,而是觉得这条法律可能导致尸横遍野、无法伸冤——还担心别人中计呢,先担心自己吧!

我之所以认为罗斯巴德的伦理体系站得住脚,是因为我对人性有信心:恶人极少,傻子不多。我跟辉格兄一样,赞成个人应有持枪权,并认为主人射杀不听劝告的擅入者是正当的。一个来自原始部落的成年男子,不知道世界上有枪这种致命武器,也不知道美国有的州允许持枪,他口渴了,想进一位单身母亲的家要碗水喝。这位单身母亲听不懂他在说什么,只好警告他出去。他听不懂,反而走近,然后糊里糊涂地死于枪下。我也觉得他死得冤枉,但是并不认为这位单身母亲有罪。

 

辉格兄有好几篇文章用到了“又傻又恶假设法”,有意无意地误导了读者。读者把自己想象成那个来自原始部落的成年男子,无知地进入了有枪且允许持枪的美国,然后发现自己很有可能糊里糊涂地死于枪下。最后,读者们惊呼,不能允许持枪啊!贴几篇辉格兄的文章:

《来我岛上做客吧,然后将你扔进海里》(http://headsalon.org/archives/3814.html):“甲拥有一座小岛,邀请乙去做客,并答应管吃管住,可是乙真的去了之后,甲却突然翻脸,不提供任何生活资料,也拒绝用他的船送乙回陆地,不仅如此,甲还要动手将乙推入大海【假如你觉得私人拥有小岛太稀罕,换成游艇也无妨】;请问:甲这么做合法吗?”

《警察和法庭是用来帮嫌犯逃跑的》(http://headsalon.org/archives/3790.html):“比如甲向乙提供看上去十分可信的虚假信息,让乙错误的相信某块土地下面有金矿,诱使乙买下这块土地,而这又导致甲所拥有的、与之相邻的另一块土地价格暴涨,然后甲将之卖掉,这里,甲乙之间完全没发生交易,甲也未向乙作出任何承诺,但这显然是欺诈。可是按罗氏理论,甲的行为是合法的,类似的例子可以举出无数个,若将甲从中受益这个条件去掉(或者说乙的受损就是甲追求的利益),那么,被罗氏理论视为合法的欺诈行为将更加普遍,比如,甲欺骗乙说某个悬崖上有灵芝,诱使乙去冒险,最后落崖身亡。”

这两篇文章,我就不评论了,交给各位读者吧!

 

最后,我示范一下,用“又傻又恶假设法”论证购买粮食必须实名、限量:假如地球上最富的一万个人勾结起来,大量抢购、囤积粮食怎么办?他们为了牟取暴利,恶意串通涨价,不惜饿死十亿人……我们该怎么办?要求政府立法,购买粮食必须实名、限量。

“又傻又恶假设法”是战无不胜的,这让我想起了中南海新华门的标语。

附上之前两篇文章:

《挖祖坟 贴标签 讲道理》,http://t.cn/zWn4yDp 。

《为罗斯巴德辩护》,http://t.cn/zWmyjAQ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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迢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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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篇文章 7年前更新

社交金融平台熟信创始人,微博@迢书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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